婦女聯誼委員會辦事細則
2018 年 6 月 29 日訂定
第一條
主任委員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委員則依其需要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一條
主任委員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委員則依其需要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婦女聯誼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承總會長之命,執行下列任務:
一, 有關海外台商婦女之聯繫事項
二,有關舉辦大洋洲地區海外台商婦女聯誼,研習、講座、座談及參訪活動之規劃與建議。
三,關懷大洋洲本會會員及國內外婦女弱勢愛心團體活動事項。
四,以及其他與世界台商婦女聯誼委員會接軌、合併舉行活動聯繫事項。
第四條
本會委員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為無給職。 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總會長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循大洋洲總會章程規定,並執行總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
第六條
本委員會除了有關推展台商婦女聯繫工作之建議,得報請總會長參採。 更加重視在本洲婦女團體商業發展、關懷家庭、女性身心靈健康平衡發展下,支持婦女團體工作建議,必要時,請由總會長提報監事聯席會議備查或討論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第三條所定任務,所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請由總會統籌支應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總會通知,應列席洲總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第九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洲總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洲總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委員會定名為「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婦女聯誼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承總會長之命,執行下列任務:
一, 有關海外台商婦女之聯繫事項
二,有關舉辦大洋洲地區海外台商婦女聯誼,研習、講座、座談及參訪活動之規劃與建議。
三,關懷大洋洲本會會員及國內外婦女弱勢愛心團體活動事項。
四,以及其他與世界台商婦女聯誼委員會接軌、合併舉行活動聯繫事項。
第四條
本會委員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為無給職。 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總會長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循大洋洲總會章程規定,並執行總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
第六條
本委員會除了有關推展台商婦女聯繫工作之建議,得報請總會長參採。 更加重視在本洲婦女團體商業發展、關懷家庭、女性身心靈健康平衡發展下,支持婦女團體工作建議,必要時,請由總會長提報監事聯席會議備查或討論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第三條所定任務,所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請由總會統籌支應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總會通知,應列席洲總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第九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洲總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洲總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