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青商會組織辦法
2022/06/18 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以下簡稱 ‘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OCEANIA –JUNIOR CHAPTER TCCOJC
本會會徽: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以下簡稱 ‘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OCEANIA –JUNIOR CHAPTER TCCOJC
本會會徽:
第二條 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係由來自台灣或其父母來自台灣,認同台灣與青商會宗旨之青年商人所組成之
之民間非營利工商組識,以聯繫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共謀事業發展,並引導加入洲總所屬各團(地區)
台灣商會,以及參與其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隸屬於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 ‘總會’)。其成立須依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章程之規定,
並於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指導之下, 遵守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
運作。但洲總章程未訂定相關條文之前,須經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或其指定代表人授信,並在大洋
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指導下,遵守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運作。本組
織辦法經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通過後實施,修訂後亦同。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加強台商第二代之聯繫與合作,促進商情、商機交流,共謀事業發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培養、發揮青年台
商企業家之領導才能及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競爭力。 號召並鼓勵台商第二代參加地區台灣商會、各洲及世界總
會,並參與其活動。 作為連結海外台商第二代與台灣之平台,延續、促進與台灣之經貿關係。 重視人文,人
權,人道精神,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爭取對台灣支持,協助拓展對外關係。
第五條 本青商會之義務如下:
遵守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暨施行細則。 參加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舉辦之活動。 向大洋洲台灣商會 聯合總會提報本會年度工作概況及財務報告。 定期向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提報會員名冊暨通訊錄。 接受大 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輔導及支援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以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會址為當然會址。
第七條 本會以商會各地區分會之青年商會或青年組織為會員體,各會員體之會員年齡,以年滿 21 歲至 40 歲(含 40 歲)
為限,並須為商會所屬地區分會之商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組織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由各會員體各推舉 4-8 名會員代表組成之。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其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由各會員體定之。青商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為當然會員
代表。卸任時,自動解任。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各分會自行推派副會長一人、監事 3-5 人,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
內負責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責機構。
理事會由會員中推選擔任,理事會表決程序以多數決議之。任期壹年。 本會每年舉行理監事會二次及會員大會
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處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輔導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資深理事及各會員體推舉四名理事組成之。
理事須為會員代表,於擔任理事期間,出席當屆青商理監事會議,經各地區推舉,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本會 理事出席,連續二年出席四次或三年六次以上者,得由本會聘為資深理事,資深理事每屆出席會議一次以上 者,得續聘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之資格。 青商會組織辦法修改之建議。 提案及議決提案。 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及本會收支 預算案。 輔導會長之聘任。 行使會長、監事長之資格審查。 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等人事案之同意 權。 依据組纖辦法訂定執行規章。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議決青商會收支預算案。
第十三條 青商會長及副會長之責任及選定辦法如下:
本會設青商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青商會 長由當屆洲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任期一年。副會長由各會員體之當屆會長擔任之,其聘期任期
一年。
第十四條 青商會長當選人之身份必須具有下列資格條件 :
年齡滿 21 歲不超過 40 歲。 並須為洲總會所屬國家(地區) 台灣商會之會員。
第十五條 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為當然理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由各分會推舉一人為監事組成之。監事須為會員代表,監事會置監事長一
人,任期一年。由監事會互選之,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
監事長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年齡滿 21 歲不超過 40 歲。 並須為洲總會所屬國家(地區) 台灣商會之會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督青商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審核青商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本會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
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秘書長之選定辦法及職權如下: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由青商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秘書長之下得設秘書
處,並得配置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報請青商會長同意聘僱,協助青商會長處理會務,辦理本會經常行政
事務。
第十九條 本會新卸任青商會長,得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本會輔導會長,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
第二十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辦理青商會長交接,須正式備函邀請, 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
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及相關人員等上級長官列席指導、監交。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接收會員、總會及外界之捐贈或贊助,挹注本會會務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所有資產均屬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資產,本會如解散時,將全部歸還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除由洲總會提出外,得經青商會理監事會五人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提案,經出席會員代表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洲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青商會新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產生日期,由各會員體於每選舉年七月前推派產生,並將名單造冊,提報青商
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 召開一次,於洲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併同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員
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於洲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併同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
理事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由總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青商會各項會議,均須各以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含被委託者)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並以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但被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且不得跨
會員體委託代理。
第二十九條 青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所需經費,由青商會於事前提出工作計劃及經費概算,
經洲總會長同意後,由洲總專款統籌支應。
第三十條 青商會長、監長事、副會長、資深理事、理事、監事,每年應繳納年費一百美金。洲總會理事以上人員,可
憑當屆洲總會年費收據免收,未加入洲總會理監事人員則按章程規定繳納年費。
第三十一條 為實踐組渽辦法之宗旨及任務,理事會得另訂執行細則執行之。
2022/06/18 第一次修訂
之民間非營利工商組識,以聯繫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共謀事業發展,並引導加入洲總所屬各團(地區)
台灣商會,以及參與其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隸屬於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 ‘總會’)。其成立須依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章程之規定,
並於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指導之下, 遵守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
運作。但洲總章程未訂定相關條文之前,須經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或其指定代表人授信,並在大洋
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指導下,遵守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運作。本組
織辦法經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通過後實施,修訂後亦同。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加強台商第二代之聯繫與合作,促進商情、商機交流,共謀事業發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培養、發揮青年台
商企業家之領導才能及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競爭力。 號召並鼓勵台商第二代參加地區台灣商會、各洲及世界總
會,並參與其活動。 作為連結海外台商第二代與台灣之平台,延續、促進與台灣之經貿關係。 重視人文,人
權,人道精神,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爭取對台灣支持,協助拓展對外關係。
第五條 本青商會之義務如下:
遵守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暨施行細則。 參加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舉辦之活動。 向大洋洲台灣商會 聯合總會提報本會年度工作概況及財務報告。 定期向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提報會員名冊暨通訊錄。 接受大 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輔導及支援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以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會址為當然會址。
第七條 本會以商會各地區分會之青年商會或青年組織為會員體,各會員體之會員年齡,以年滿 21 歲至 40 歲(含 40 歲)
為限,並須為商會所屬地區分會之商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組織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由各會員體各推舉 4-8 名會員代表組成之。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其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由各會員體定之。青商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為當然會員
代表。卸任時,自動解任。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各分會自行推派副會長一人、監事 3-5 人,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
內負責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責機構。
理事會由會員中推選擔任,理事會表決程序以多數決議之。任期壹年。 本會每年舉行理監事會二次及會員大會
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處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輔導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資深理事及各會員體推舉四名理事組成之。
理事須為會員代表,於擔任理事期間,出席當屆青商理監事會議,經各地區推舉,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本會 理事出席,連續二年出席四次或三年六次以上者,得由本會聘為資深理事,資深理事每屆出席會議一次以上 者,得續聘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之資格。 青商會組織辦法修改之建議。 提案及議決提案。 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及本會收支 預算案。 輔導會長之聘任。 行使會長、監事長之資格審查。 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等人事案之同意 權。 依据組纖辦法訂定執行規章。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議決青商會收支預算案。
第十三條 青商會長及副會長之責任及選定辦法如下:
本會設青商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青商會 長由當屆洲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任期一年。副會長由各會員體之當屆會長擔任之,其聘期任期
一年。
第十四條 青商會長當選人之身份必須具有下列資格條件 :
年齡滿 21 歲不超過 40 歲。 並須為洲總會所屬國家(地區) 台灣商會之會員。
第十五條 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為當然理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由各分會推舉一人為監事組成之。監事須為會員代表,監事會置監事長一
人,任期一年。由監事會互選之,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
監事長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年齡滿 21 歲不超過 40 歲。 並須為洲總會所屬國家(地區) 台灣商會之會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督青商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審核青商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本會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
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秘書長之選定辦法及職權如下: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由青商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秘書長之下得設秘書
處,並得配置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報請青商會長同意聘僱,協助青商會長處理會務,辦理本會經常行政
事務。
第十九條 本會新卸任青商會長,得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本會輔導會長,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
第二十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辦理青商會長交接,須正式備函邀請, 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
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及相關人員等上級長官列席指導、監交。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接收會員、總會及外界之捐贈或贊助,挹注本會會務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所有資產均屬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資產,本會如解散時,將全部歸還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除由洲總會提出外,得經青商會理監事會五人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提案,經出席會員代表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洲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青商會新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產生日期,由各會員體於每選舉年七月前推派產生,並將名單造冊,提報青商
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 召開一次,於洲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併同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員
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於洲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併同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
理事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由總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青商會各項會議,均須各以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含被委託者)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並以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但被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且不得跨
會員體委託代理。
第二十九條 青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所需經費,由青商會於事前提出工作計劃及經費概算,
經洲總會長同意後,由洲總專款統籌支應。
第三十條 青商會長、監長事、副會長、資深理事、理事、監事,每年應繳納年費一百美金。洲總會理事以上人員,可
憑當屆洲總會年費收據免收,未加入洲總會理監事人員則按章程規定繳納年費。
第三十一條 為實踐組渽辦法之宗旨及任務,理事會得另訂執行細則執行之。
2022/06/18 第一次修訂
第四條:
- 本會會員以大洋洲各國及地區之台灣商會,經當地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在案,並向本會申請加入,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始為本會會員。
- 未經當地主管官署正式核准登記完備,屬籌備階段者,得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後,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理監事會議,但無投票與表決權,每觀察單位其代表不得超過五人。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等組成之。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九條:本會聘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或執行秘書若干人,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上列聘任人員須由總會長敦聘為榮譽及義務職,聘請同總會長任期。(秘書長及財務長應為本總會理監事或會員体會員. 出席本會三次以上者適任之)
第十條:
第十一條: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諮詢委員、顧問、理監事任期為每年七月至翌年七月止,新舊任交接日期為每年七月。
第十二條:
1.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均為本會榮譽職,為當然理事,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由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祕書處應貫徹報到手續之登錄。
2.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辦事細則參酌世界台商總會規定辦理。得由監事會監督。
-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之各會員單位於大會前推舉至少10人代表組成之。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 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劃。
- 行使總會長任命權。
- 修改章程。
第六條:
-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等(為當然理事),及由各會員單位推選4~8名(最多8名)為本會理事,共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本會新屆理事監事產生日期,由各會員單位每年六月底前選派產生之,並將當選名單造冊提報本會祕書處。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提案及議決提案。
- 議決總會長之會務發展計劃。
- 議決收支預算案。
- 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案。
- 行使總會長提名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人事同意案。
- 選舉及罷免總會長。
- 其他未盡事宜。
第七條:
- 本會設總會長一人,由入會滿一年包括補繳積欠規費繳後滿一年之會員單位,推舉一人為候選人,經理事無記名選舉方式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期內不得擔任世界總會總會長職務。
- 本會設副總會長若干人,由已繳清應繳規費之會員單位當屆會長擔任之,得連任。
- 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 總會長候選人資格以曾任本總會副總會長、監事長或所屬會員體之會長或理監事一年以上者為限。由各會員單位薦舉參選之。
- 總會長候選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必需現在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曾設籍於台灣地區者。
第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等組成之。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 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章程推行會務。
- 計劃發展會務。
- 編列預算,籌措經費。
第九條:本會聘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或執行秘書若干人,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上列聘任人員須由總會長敦聘為榮譽及義務職,聘請同總會長任期。(秘書長及財務長應為本總會理監事或會員体會員. 出席本會三次以上者適任之)
第十條:
-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總會最高監督機構,由各會員單位推舉一名監事組成之,得連任。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核本會各項財政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 督察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 須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時,就當屆之會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等事宜,提出口頭或書面報。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理監事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綜理監事會會務。監事長人選資格以曾任本會理事監事一年以上或出席本會三次以上者適任之,監事長不得與總會長同一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諮詢委員、顧問、理監事任期為每年七月至翌年七月止,新舊任交接日期為每年七月。
第十二條:
1.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均為本會榮譽職,為當然理事,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由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祕書處應貫徹報到手續之登錄。
- 榮譽總會長:代表本總會任職世界總會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榮譽總會長,任期一年,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榮譽監事長:代表本總會任職世界監事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榮譽監事長,任期一年,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名譽總會長:總會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名譽總會長,任期一年,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續聘為名譽總會長。續聘的名譽總會長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諮詢委員: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當屆全勤卸任後,由理事會同意敦聘為次一屆之諮詢委員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續聘為諮詢委員。續聘的諮詢委員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顧問:理監事必須連續兩屆全勤,或連績三屆出席出席六次以上由理事會同意敦聘為次一屆之顧問。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由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2.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辦事細則參酌世界台商總會規定辦理。得由監事會監督。
第五章 會址
第十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當任總會長所在地。
第六章 會議及會務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以每年至少召開乙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由總會長或經理事1/3以上之連署,由總會長通知各會員體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唯必要時得由總會長或經理事1/3以上之連署,由總會長通知各理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理事會。(含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含理監事聯席會議),唯必要時得由監事長或經監事1/3以上之連署,由監事長通知各監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就商展、觀摩、觀光、聯誼、學術研討等功能性活動設計議程,由本會祕書處負責規劃、籌備及召開。
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唯必要時得由總會長或經理事1/3以上之連署,由總會長通知各理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理事會。(含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含理監事聯席會議),唯必要時得由監事長或經監事1/3以上之連署,由監事長通知各監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就商展、觀摩、觀光、聯誼、學術研討等功能性活動設計議程,由本會祕書處負責規劃、籌備及召開。
第十八條:
- 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均須有應出席人員超過1/3(不含委託)出席,始得開會,提案表決須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為議決通過。
- 理監事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其他理監事代為出席,但不得代行職權,唯被委託人不得受理超過兩員以上之委託。對行使總會長之選舉投票權,則不在概括委託授權之列。
- 理事、監事會議以及會員代表大會於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之下得以通過實體會議和網絡視訊會議合併方式或單純通過網絡會議召開。召開會議方式得由當屆常務理事依現實情況以多數決方式決定。網路會議出席簽到方式以實際登入參加會議者算入出席人員。網路會議之成會,提案表決和委託方式則需參照章程第六章第十八條第 1 及第 2 項進行。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第廿十條: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廿一條: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籌措運用,監事會負責審核。
- 入會年會費及募款:
- 每一會員單位體,統籌收齊入會費美金伍佰元,年會費美金伍佰元。觀察員單位每次出席代表每人認捐美金一佰伍拾元。
- 本總會理監事(包含諮詢委員、顧問等)認捐美金一佰伍拾元,其中當選世界台灣會聯合總會理監事者,依世界總會章程規定另認捐之。
- 擔任本會總會長者,認捐美金六仟元。(1.加入世界總會年會費美金二仟五佰元,2.大洋洲總會長樂捐世界總會美金二仟元,3.樂捐大洋洲總會美金一仟五佰元,以上合計美金六仟元)
- 擔任本會榮譽總會長、榮譽監事長者,每人認捐美金三佰元。(包含理監事認捐之美金一佰伍拾元)
- 擔任本會新任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者,每人認捐美金伍佰元。(包含理監事認捐之美金一佰伍拾元)
- 續任本會名譽總會長者,每人認捐美金二佰元。(包含理監事認捐之美金一佰伍拾元)
- 經費不足之數,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或向會員籌募贊助金。
- 繳納會費之日期為每年開年會之日前,並憑本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凡逾期未繳者,得中止其會員單位或理監事資格。
第廿十條: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廿一條: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籌措運用,監事會負責審核。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二條:為實踐本會宗旨,便利會務推行,得另訂《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實施細則》執行之。
第廿三條: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或理事會提出。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修改。通過後,下一屆實行之。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含榮譽職者,損害本總會名譽、權益或違反紀律者,由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解除其職務。
第廿五條:
2004年2月 7日第三次修訂。(第六屆)
2006年7月22日第四次修訂。(第八屆)
2007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訂。(第九屆)
2010年7月24日第六次修訂。(第十二屆)
2012年 7月 8日第七次修訂。(第十四屆)
2013年7月6日第八次修訂。(第十五屆)
2014年7月12日第九次修訂。(第十六屆)
2015年7月12日第十次修訂。(第十七屆)
2021年 6 月 19 日第十一次修訂。(第二十二屆)
第廿三條: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或理事會提出。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修改。通過後,下一屆實行之。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含榮譽職者,損害本總會名譽、權益或違反紀律者,由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解除其職務。
第廿五條:
- 本章程1988年8月12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
- 2000年8月13日第一次修訂。(第二屆)
2004年2月 7日第三次修訂。(第六屆)
2006年7月22日第四次修訂。(第八屆)
2007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訂。(第九屆)
2010年7月24日第六次修訂。(第十二屆)
2012年 7月 8日第七次修訂。(第十四屆)
2013年7月6日第八次修訂。(第十五屆)
2014年7月12日第九次修訂。(第十六屆)
2015年7月12日第十次修訂。(第十七屆)
2021年 6 月 19 日第十一次修訂。(第二十二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