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
1998年8月12日訂定 2000年8月13日第一次修訂
2002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訂 2004年2月 7日第三次修訂
2006年7月22日第四次修訂 2007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訂
2010年7月24日第六次修訂 2012年 7月 8日第七次修訂
2013年7月6日第八次修訂 2014年7月12日第九次修訂
2015年7月12日第十次修訂 2021年6月19日第十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Oceania (簡稱T.C.C.O.)。
第二條: 本會係由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之大洋洲各地區台灣商會團體組織。
第二條: 本會係由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之大洋洲各地區台灣商會團體組織。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 促進大洋洲各國台商間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 加強大洋洲各國台商之連繫,互助與聯誼及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 提供大洋洲各國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 提升台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 促進大洋洲區域內社會文化之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 本會會員以大洋洲各國及地區之台灣商會,經當地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在案,並向本會申請加入,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始為本會會員。
- 未經當地主管官署正式核准登記完備,屬籌備階段者,得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後,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理監事會議,但無投票與表決權,每觀察單位其代表不得超過五人。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等組成之。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九條:本會聘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或執行秘書若干人,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上列聘任人員須由總會長敦聘為榮譽及義務職,聘請同總會長任期。(秘書長及財務長應為本總會理監事或會員体會員. 出席本會三次以上者適任之)
第十條:
第十一條: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諮詢委員、顧問、理監事任期為每年七月至翌年七月止,新舊任交接日期為每年七月。
第十二條:
1.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均為本會榮譽職,為當然理事,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由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祕書處應貫徹報到手續之登錄。
2.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辦事細則參酌世界台商總會規定辦理。得由監事會監督。
-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之各會員單位於大會前推舉至少10人代表組成之。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 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劃。
- 行使總會長任命權。
- 修改章程。
第六條:
-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等(為當然理事),及由各會員單位推選4~8名(最多8名)為本會理事,共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本會新屆理事監事產生日期,由各會員單位每年六月底前選派產生之,並將當選名單造冊提報本會祕書處。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提案及議決提案。
- 議決總會長之會務發展計劃。
- 議決收支預算案。
- 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案。
- 行使總會長提名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人事同意案。
- 選舉及罷免總會長。
- 其他未盡事宜。
第七條:
- 本會設總會長一人,由入會滿一年包括補繳積欠規費繳後滿一年之會員單位,推舉一人為候選人,經理事無記名選舉方式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期內不得擔任世界總會總會長職務。
- 本會設副總會長若干人,由已繳清應繳規費之會員單位當屆會長擔任之,得連任。
- 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 總會長候選人資格以曾任本總會副總會長、監事長或所屬會員體之會長或理監事一年以上者為限。由各會員單位薦舉參選之。
- 總會長候選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必需現在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曾設籍於台灣地區者。
第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等組成之。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 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章程推行會務。
- 計劃發展會務。
- 編列預算,籌措經費。
第九條:本會聘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或執行秘書若干人,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上列聘任人員須由總會長敦聘為榮譽及義務職,聘請同總會長任期。(秘書長及財務長應為本總會理監事或會員体會員. 出席本會三次以上者適任之)
第十條:
-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總會最高監督機構,由各會員單位推舉一名監事組成之,得連任。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核本會各項財政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 督察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 須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時,就當屆之會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等事宜,提出口頭或書面報。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理監事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綜理監事會會務。監事長人選資格以曾任本會理事監事一年以上或出席本會三次以上者適任之,監事長不得與總會長同一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諮詢委員、顧問、理監事任期為每年七月至翌年七月止,新舊任交接日期為每年七月。
第十二條:
1.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均為本會榮譽職,為當然理事,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由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祕書處應貫徹報到手續之登錄。
- 榮譽總會長:代表本總會任職世界總會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榮譽總會長,任期一年,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榮譽監事長:代表本總會任職世界監事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榮譽監事長,任期一年,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名譽總會長:總會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名譽總會長,任期一年,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續聘為名譽總會長。續聘的名譽總會長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諮詢委員: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當屆全勤卸任後,由理事會同意敦聘為次一屆之諮詢委員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二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續聘為諮詢委員。續聘的諮詢委員在任期中必需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後得再次續聘之。
- 顧問:理監事必須連續兩屆全勤,或連績三屆出席出席六次以上由理事會同意敦聘為次一屆之顧問。其任期中必須親自出席一次以上之理事會,由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2.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辦事細則參酌世界台商總會規定辦理。得由監事會監督。
第五章 會址
第十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當任總會長所在地。
第六章 會議及會務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以每年至少召開乙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由總會長或經理事1/3以上之連署,由總會長通知各會員體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唯必要時得由總會長或經理事1/3以上之連署,由總會長通知各理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理事會。(含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含理監事聯席會議),唯必要時得由監事長或經監事1/3以上之連署,由監事長通知各監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就商展、觀摩、觀光、聯誼、學術研討等功能性活動設計議程,由本會祕書處負責規劃、籌備及召開。
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唯必要時得由總會長或經理事1/3以上之連署,由總會長通知各理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理事會。(含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含理監事聯席會議),唯必要時得由監事長或經監事1/3以上之連署,由監事長通知各監事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就商展、觀摩、觀光、聯誼、學術研討等功能性活動設計議程,由本會祕書處負責規劃、籌備及召開。
第十八條:
- 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均須有應出席人員超過1/3(不含委託)出席,始得開會,提案表決須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為議決通過。
- 理監事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其他理監事代為出席,但不得代行職權,唯被委託人不得受理超過兩員以上之委託。對行使總會長之選舉投票權,則不在概括委託授權之列。
- 理事、監事會議以及會員代表大會於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之下得以通過實體會議和網絡視訊會議合併方式或單純通過網絡會議召開。召開會議方式得由當屆常務理事依現實情況以多數決方式決定。網路會議出席簽到方式以實際登入參加會議者算入出席人員。網路會議之成會,提案表決和委託方式則需參照章程第六章第十八條第 1 及第 2 項進行。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第廿十條: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廿一條: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籌措運用,監事會負責審核。
- 入會年會費及募款:
- 每一會員單位體,統籌收齊入會費美金伍佰元,年會費美金伍佰元。觀察員單位每次出席代表每人認捐美金一佰伍拾元。
- 本總會理監事(包含諮詢委員、顧問等)認捐美金一佰伍拾元,其中當選世界台灣會聯合總會理監事者,依世界總會章程規定另認捐之。
- 擔任本會總會長者,認捐美金六仟元。(1.加入世界總會年會費美金二仟五佰元,2.大洋洲總會長樂捐世界總會美金二仟元,3.樂捐大洋洲總會美金一仟五佰元,以上合計美金六仟元)
- 擔任本會榮譽總會長、榮譽監事長者,每人認捐美金三佰元。(包含理監事認捐之美金一佰伍拾元)
- 擔任本會新任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者,每人認捐美金伍佰元。(包含理監事認捐之美金一佰伍拾元)
- 續任本會名譽總會長者,每人認捐美金二佰元。(包含理監事認捐之美金一佰伍拾元)
- 經費不足之數,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或向會員籌募贊助金。
- 繳納會費之日期為每年開年會之日前,並憑本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凡逾期未繳者,得中止其會員單位或理監事資格。
第廿十條: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廿一條: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籌措運用,監事會負責審核。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二條:為實踐本會宗旨,便利會務推行,得另訂《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實施細則》執行之。
第廿三條: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或理事會提出。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修改。通過後,下一屆實行之。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含榮譽職者,損害本總會名譽、權益或違反紀律者,由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解除其職務。
第廿五條:
2004年2月 7日第三次修訂。(第六屆)
2006年7月22日第四次修訂。(第八屆)
2007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訂。(第九屆)
2010年7月24日第六次修訂。(第十二屆)
2012年 7月 8日第七次修訂。(第十四屆)
2013年7月6日第八次修訂。(第十五屆)
2014年7月12日第九次修訂。(第十六屆)
2015年7月12日第十次修訂。(第十七屆)
2021年 6 月 19 日第十一次修訂。(第二十二屆)
第廿三條: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或理事會提出。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修改。通過後,下一屆實行之。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含榮譽職者,損害本總會名譽、權益或違反紀律者,由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解除其職務。
第廿五條:
- 本章程1988年8月12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
- 2000年8月13日第一次修訂。(第二屆)
2004年2月 7日第三次修訂。(第六屆)
2006年7月22日第四次修訂。(第八屆)
2007年7月20日第五次修訂。(第九屆)
2010年7月24日第六次修訂。(第十二屆)
2012年 7月 8日第七次修訂。(第十四屆)
2013年7月6日第八次修訂。(第十五屆)
2014年7月12日第九次修訂。(第十六屆)
2015年7月12日第十次修訂。(第十七屆)
2021年 6 月 19 日第十一次修訂。(第二十二屆)